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历史法条梳理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条文解读
该条款对共同保证的规定,与担保法第12条相比,有较大的修订。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在按份保证中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本条规则可以总结为:
(1)共同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保证人没有确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自己承诺的保证范围的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没有确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但是,会有自己承诺承担的保证范围。这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