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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26条措施”出台 台湾金融机构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9-11-04 09:35:00 阅读:0

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条措施”旨在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更多同等待遇。

针对台湾企业,26条措施”规定,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针对台湾同胞,26条措施”规定了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购房资格、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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